其原因在于:一是当前我国的区域立法主要缘起于区域开发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如西部大开发和长三角等经济圈的形成等,将区域限定在我国内地范畴可以为当前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核心内容的区域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直接的理论指导。
本文讨论的是公民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争议,即公民认为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因而拒绝服从。[35]有论者注意到了行政行为无效与公民拒绝权之间的裂隙,试图用准无效行政行为来弥补。
[61]《行政强制法》第30条第3款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这一条规定在字面上似乎过于绝对,需要做相应的解释。在普通法上,公民抵制警察违法逮捕的权利得到长期而广泛的承认。[31]前引[28],哈特穆特•毛雷尔书。迈耶认为,行政行为体现国家意志,其效力是自我证明的。
例如,卫生检疫机构违法拒绝为一个证照齐全的生猪屠宰场进行生猪检疫,似乎不能成为当事人擅自售卖未经检疫猪肉的正当理由。第三,即使是前面所限定的数量相当有限的征兵对象(他们可以在事后提出抗辩),许多人也不会觉得事后到法院抗辩成功率更大就坐失行政救济程序。[29] 20世纪法理学的新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
在许多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中,正义观念得到广泛使用,特别是当下述情形即天平一端过重或明显而强烈需要救济的时候,法院会愿意以基本正义和公平为理由而同意新的权利要求或辩护。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它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对的结果,以及将会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到不公正评价的结果。解释者可以根据新的社会情势乃至公众意识,从宪法的抽象规定中推导出某种适合当下需要的原则,再将这种推导出来的宪法原则适用于特定的具体案件之中,从而在可欲的正当性前提下实现宪法文字文本与社会文本的融合。[35]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在复杂而又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注意协调历史与现实、价值与事实、规范与存在等诸多关系。事实上,从德国和美国的典型宪法解释案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一发展趋势。
[29] 参见[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全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9页。受这种法学方法的影响和指导,传统宪法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是直接对作为制宪者思维媒介的法律文字进行解释。在法院活动中,应当注意对称的发展,对称性所服务的社会利益要通过衡平和公道或其他社会福利的因素所服务的社会利益来保持平衡。法官唯一能做的就是对它的纯逻辑解释,解释意味着重建法律的内涵,法官要设想历史上的立法者的立场,进而作出判决,而不能作任何修饰法律的工作,即使是改善有缺陷的法律也不行,因为那是立法者的职务。
[23] 参见薄振峰:《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8页。他所说的一般法理学是阐明不同法律制度所共有的一些原则、概念和特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那些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这就要求对诸如权利、义务等主要法律术语进行解释。[4] 因此加达默尔说没有一种人类的语词能够以完善的方法表达我们的精神。【摘要】传统宪法解释方法与现代宪法解释方法存在着形式和实质上的区别。
因此,在摆脱了法律形式主义的束缚和抛弃了概念法学的羁绊之后,在法律的自由发现观念的影响下,现代宪法解释者已经不再像传统宪法解释者那样消极被动了,他们所采取的解释方法无不显示了一种积极主动的性质,尽管在特定情形下对采取某种具体方法上可能意见不一致。[44] 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 -355页。
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之后,实证主义这种传统观点有所改观,如哈特不仅提出并论述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而且认为,对具有重大宪法意义的判决,涉及道德价值之间的选择,应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力求公正的权衡,[41] 不参照任何特定内容或社会需要而以纯粹形式的观点去定义法律是错误的。这种解释方法是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解释领域的表现。
又加上法官作为国家官僚地位的日益增强,他们被置于一种来自社会的不恰当的非难或称赞的地位,从而使司法的无社会性达到了顶点。该命令规定德国所有武装人员有不经审讯击毙逃跑者的义务。20世纪复兴的自然法学不再像古典自然法那样坚持抽象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而是表现出一种实证主义的倾向,如鲁道夫·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观点。产生这些区别的外部原因主要是二战后对基本人权保护的重视和强化。[7] 参见陈琥:《历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18] 他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阐释,并指出,一般法理学的目的便是阐明法律概念结构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由于法律实证主义影响下的定义模式的缺陷,这种解释方法在20世纪遭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应当放弃定义模式这种形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第13条规定: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16] 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他从情报中了解到原告及其丈夫在自己家中藏了一个有半犹太血统的妇女,以保护她不给盖世太保(纳粹党秘密国家警察)逮捕。
而现代宪法解释方法则不局限于对宪法语词本身的解释,现代宪法解释更多地是探求宪法语词在新的时代、新的环境之下的内涵和意义为何?现代宪法解释除了考察宪法语词本身的含义之外,在很多情形下还要考察当下社会、经济和文化以及当下人们的一般性共识是什么?因此,现代宪法解释方法与传统宪法解释方法相比,在形式上更加多样化,具有更强的灵活性。这样的解释方法对于传统宪法解释来说是背经叛道的,然而在现代宪法解释者看来这却是天经地义的,是实现宪法价值和精神、维护宪政秩序所必须的。
[11] 此言表明了现代宪法解释在放弃了传统上从宪法用语去探求制宪者意图之后,解释的任务转变为着重实际地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传统宪法解释方法与现代宪法解释方法的实质性区别的关键之处。固然不能排除释宪者本身的法哲学观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但追根究底,是什么原因使释宪者产生这样的世界观呢?这就涉及到认识产生的根源问题,本文不能对这一深奥的哲学问题进行研究——这远远超出了本人的学力、也并非本文的研究范围。在宪法解释领域,衡量模式解释方法的出现是对定义模式存在的根本缺陷的回应,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走向崩溃的趋势的反映。法社会学家认为,法律乃是经由理性发展起来的经验和经由经验来检测的理性。
[42] 正是由于实证主义法学的这种转向,现代宪法解释才走出了以宪法概念体系营造的迷宫,不再围绕制宪者所使用的语词打转,解释者在新的理论之光照耀下,他们眼前豁然一亮,终于发现了宪法解释方法的真谛。[6] 宪法解释与宪法阐释的区别,可参见[美]基思·E·惠廷顿:《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刘国、柳建龙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
释宪者的解释结论都不得与宪法规范相冲突。[30] 参见Jeffrey M. Sham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llusion and Reality, Greenwood Press 2001, p35.[31] [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27]20世纪法理学的上述新发展表明,法理学不是抽象学问,它有其具体的研究对象,同时还具有实际的社会意义。[36]法的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事实上始终存在着距离,法律适用者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尽可能明智地确定何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这种方法导致传统宪法解释方法的实质目标即是获得制宪者的意图,释宪者的一切行为都是围绕探求制宪者在宪法文字文本中传达的真实意思。还利用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将原来只针对联邦政府的《权利法案》解释为同时还可针对各州政府。[13] 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791页。由于劳资关系、环境和失业等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缓解这些危机,于是政府改变了其传统的守夜人角色,转而采取积极的干预政策。
[12] 薄振峰:《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22]实证主义力图将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并把学术工作限制在分析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
[35] 他们注重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以及使法律具有实效的手段和法律个殊化运用的重要性。[44] 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
同时原告及其丈夫还正在为盟国军队(即英美军队)准备纳粹党员名单。总之,各种传统解释方法都服务于查明宪法中作为制宪者思维媒介的文字的含义为何这一单纯目标,宪法文本的文字成了一切解释方法的起点和终点。